2005年2月2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母亲难以独自抚养 女儿起诉要父担责
张水萍

  夫妻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签下协议:由一方独自承担抚养义务。那么子女以后有没有权利向不承担义务的父亲或母亲主张抚养的要求呢?日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案件对此做出了答复:有。
  2002年1月,小梅的父母周某与王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由于双方都想抚养女儿小梅,最终,周某以不承担女儿的抚养费为条件作出让步。此后,7岁的小梅一直随母亲王某生活。小梅逐渐长大,其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逐年增加,使得收入少、又负债的王某备感困难。2004年6月,王某下岗,母女俩的生活更加困难了。2005年1月,小学三年级学生小梅在母亲的帮助下,一纸诉状将父亲周某告上法庭,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但父亲周某则认为当初自己与王某离婚时已签了协议,且双方又是自愿,所以自己根本没有抚养女儿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父亲周某每月负担女儿小梅抚养费2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
  (张水萍)